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7號原 告 穎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梅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複代理人 呂穎昌 被 告 裕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國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謝富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