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83號
- 原告
- 振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靖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至遠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812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