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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83號

原告
振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靖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至遠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812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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