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屠益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號原 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益民 訴訟代理人 郭明煇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955 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