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號
- 原告
-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屠益民
- 訴訟代理人
- 郭明煇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955 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