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海商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余欣璇
- 法定代理人謝承和
- 原告承鼎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海商簡字第5號原 告 承鼎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和 訴訟代理人 涂暐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順雲運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順雲運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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