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海商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余欣璇
- 法定代理人謝承和、姜順成
- 原告承鼎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順雲運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海商簡字第5號原 告 承鼎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和 訴訟代理人 涂暐晴 被 告 順雲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8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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