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13號 原 告 互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如 上列原告對被告邱鴻城起訴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8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2,000元,此有本院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