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簡字第10836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複代 理 人 呂金儒 被 告 世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恩 被 告 張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北簡字第10836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16日下午5時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孫國慧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世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將KONICA MINOLTA/M-BH250數位影印機(機號30BK00066)暨其週邊設備雙面送稿機、鐵桌各壹台 返還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零叁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世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佳公司)於民國99年1月間,與原告簽訂資本型租賃契約書,向原告承 租KONICA MINOLTA/M-BH250數位影印機(機號30BK00066) 暨其週邊設備雙面送稿機、鐵桌各1台(下稱系爭租賃物) ,約定租賃期間自99年1月11日起至102年1月10日止共36個 月,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2,200元,系爭租約第7條、第8條並約定承租人若遲延履行契約所有付款義務時,應給付 出租人自應付款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遲延 利息,若承租人積欠1期以上租金,經出租人書面定期催告 仍不履行,契約即刻終止,承租人應即繳清已到期未繳租金及將標的物歸還出租人,並應給付出租人之損失及相當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且約定被告張世民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僅繳至第24期之租金即未再清償,以存證信函催告後仍未給付租約,為此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租賃契約意思表示之通知,起訴請求被告世佳公司應將系爭租賃物返還原告,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已到期租金、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共計26,40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資本型租賃契約書、租賃標的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租賃顧客合約明細表、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約請求被告世佳公司返還系爭租賃物,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租金及租約終止後相當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共計26,400元【(48-24)×2,200=26,400】,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世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將系爭租賃物返還原告,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6,4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1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 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孫國慧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