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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145號

給付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145號

原告
第一郵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芳
被告
巨星潛能開發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榆庭
訴訟代理人
楊季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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