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8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861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宗
- 訴訟代理人
- 洪順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