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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8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861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洪順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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