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328號原 告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伍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