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2號 原 告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春 被 告 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在案,惟廢止登記前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路二六號一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