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吳春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3號原 告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訴訟代理人 徐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憶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貳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