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4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415號
- 原告
- 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怡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宋乾讓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