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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6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692號

原告
葉正義
被告
京華世界尊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美
被告
李烟榮

      詹東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被告應給付原告」、第二項中「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柒拾叁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柒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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