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6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692號
- 原告
- 葉正義
- 被告
- 京華世界尊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美
- 被告
- 李烟榮
詹東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被告應給付原告」、第二項中「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柒拾叁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柒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