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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049號

返還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邑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被告
新厝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金花
被告
李遊南
被告
以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告
郭萬成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告
仟翔加油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瑛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志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9日下午3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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