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1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125號
- 上訴人
- 歐台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宏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敦鍠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