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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12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125號

上訴人
歐台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宏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敦鍠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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