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9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林許麗鳳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長儀間返還租賃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