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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90號

返還租賃餘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90號

上訴人
原告
林許麗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長儀間返還租賃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90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餘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