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同達一股份有限公司、賴玉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123號原 告 同達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崑 訴訟代理人 陳朝和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陸萬伍仟叁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壹仟玖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