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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1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123號

原告
同達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崑
訴訟代理人
陳朝和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

佰壹拾陸萬伍仟叁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叁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壹

仟玖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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