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陳哲芳、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232號原 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芳 原 告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4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