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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
    陳哲芳、陳品宏

  • 原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232號原 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芳 原 告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4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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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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