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5號
- 原告
- 利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莉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升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157 元,應繳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