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8號
- 原告
- 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仲熊
- 訴訟代理人
- 莊志正
- 訴訟代理人
- 鍾運凱
- 被告
- 袁漢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僅提出陳報狀,惟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爰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