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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724號

返還旅遊團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7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訴訟代理人
蔣維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宛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遊團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2 年2 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2 年3 月15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2 年3 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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