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旅遊團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7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訴訟代理人 蔣維德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蔡宛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遊團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2 年2 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2 年3 月15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2 年3 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書 記 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