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彭榮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987號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彭榮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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