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11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善謙 蔡宗宇 朱庭韻 被 告 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道 訴訟代理人 林幸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