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524號原 告 尚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顯 被 告 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訴訟代理人 彭錦明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複代理人 王珽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