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915號原 告 禮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素蕙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宋幸瑜 訴訟代理人 劉世恒 被 告 宋鳳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