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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915號

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915號

原告
禮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素蕙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告
宋幸瑜
訴訟代理人
劉世恒
被告
宋鳳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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