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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3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沈佳宜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簡字第16369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鄧文力
被告
毓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汶樺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北簡字第16369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而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同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 條第2 項亦有明定。查被告公司於民國101 年6 月27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登記,有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36頁),故被告公司應行清算,又被告公司已選任謝汶樺為清算人,亦有該公司股東同意書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謝汶樺乙節,應堪認定。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詎於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語,並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 件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第133 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8,523元合 計 18,523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易融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付款人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金額    │   提示日     │
│    │        │  (民國)    │          │ (新臺幣) │  (民國)    │
├──┼────┼───────┼─────┼──────┼───────┤
│ 1  │兆豐國際│ 101年7月25日 │BO0000000 │   757,229元│ 101年7月25日 │
│    │商業銀行│              │          │            │              │
│    │新店分行│              │          │            │              │
├──┼────┼───────┼─────┼──────┼───────┤
│ 2  │同上    │ 101年8月14日 │BO0000000 │   302,054元│ 101年8月14日 │
├──┼────┼───────┼─────┼──────┼───────┤
│ 3  │同上    │ 101年9月14日 │BO0000000 │   358,806元│ 101年9月14日 │
├──┼────┼───────┼─────┼──────┼───────┤
│ 4  │同上    │ 101年10月14日│BO0000000 │   346,185元│ 101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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