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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6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662號

原告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佑 住同上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美康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㈡優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主管機關准予合併之函文影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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