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7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784號
- 原告
- 周淑鈴
- 被告
- 康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康廣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聯律師
- 複代理人
- 駱國堯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李政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