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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90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901號

上訴人
原告
荃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何榮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亨利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柒拾叁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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