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72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244號
- 原告
- 林建璋
- 訴訟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雅雲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佩霖律師
- 被告
- 宏傑環球商貿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金耀
- 被告
- 雅達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昱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2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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