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74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431號
- 原告
- 松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秀眉
- 被告
- 有輝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輝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柒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