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23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368號
- 異議人
- 瑪卡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瑋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鴻逸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年12月1日所為100年度司促字第27445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其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民事聲明異議狀上其與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即駁回其異議。
理由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未於民事異議狀內簽名或蓋章,爰定期命異議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異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