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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委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陳君鳳

  • 當事人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金之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67號原 告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駿翔 被 告 金之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被告金之平間請求返還委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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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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