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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2744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744號

原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泱力
被告
宏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劉玉燕
訴訟代理人
楊政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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