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100號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 訴訟代理人 葛大雄 被 告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煜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張馻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章金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101年度北簡字第3100號事件,因訴之追加、反訴,致 訴之全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圍,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邱筱涵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邱筱涵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