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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黃書苑游悅晨邱筱涵
  • 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鄭文煜

  • 原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100號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 訴訟代理人 葛大雄 被   告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煜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張馻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章金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101年度北簡字第3100號事件,因訴之追加、反訴,致 訴之全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圍,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邱筱涵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邱筱涵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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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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