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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21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3216號

原告
有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勇
被告
駱慶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對於本院一百年度司執字第六五○五九號執行卷宗所示位在臺北市○○區○○街四○三巷空地之貨櫃屋所有權存在。

本院一百年度司執字第六五○五九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關於位在臺北市○○區○○街四○三巷空地之貨櫃屋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被告執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154 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訴外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有巴士)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字第65059 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受理中;被告向本院陳報位於臺北市○○區○○街403 巷空地之貨櫃屋(下稱系爭貨櫃屋)為大有巴士所有,聲請本院以系爭貨櫃屋為執行標的物,本院執行處於民國101 年1 月4 日查封系爭貨櫃屋等情,經調取系爭執行程序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該查封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頁)。而原告主張系爭貨櫃屋為其所有等語,即與被告於系爭執行程序中之上開聲請內容不符,因系爭貨櫃屋所有權歸屬尚有不明確,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應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於對訴外人大有巴士損害賠償執行事件(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65059 號執行事件)中,聲請查封系爭貨櫃屋,惟系爭貨櫃屋為原告所有。原告與大有巴士為關係企業,目前系爭貨櫃屋供大有巴士作為其場站辦公室使用,原告與大有巴士就系爭貨櫃屋所有權並無爭執。被告於系爭執行程序聲請查封系爭貨櫃屋,顯屬錯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依民法第767 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確認對系爭貨櫃屋所有權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執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154 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訴外人大有巴士強制執行,並於系爭執行程序中聲請以系爭貨櫃屋為執行標的物,經本院執行處於101 年1 月4 日查封系爭貨櫃屋等情,已如前述。原告主張系爭貨櫃屋為其購買,其為系爭貨櫃屋所有權人,係因與大有巴士為關係企業,系爭貨櫃屋供大有巴士作為場站辦公室使用等情,據其提出欣聲貨櫃屋有限公司96年12月6 日統一發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 頁),並於系爭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主張系爭貨櫃屋為其所有等語,應堪採信。

六、綜上所述,系爭貨櫃屋既為原告所有,非屬債務人大有巴士所有,則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原告就系爭貨櫃屋自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故原告請求確認系爭貨櫃屋為其所有,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65059 號執行程序中關於系爭貨櫃屋之強制執行程序,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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