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2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馳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榮宏
- 訴訟代理人
- 江玉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