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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沈佳宜

原告
長昱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貴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億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肆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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