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5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14號
- 上訴人
- 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