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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5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14號

上訴人
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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