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14號上 訴 人 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