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8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892號
- 原告
- 孫永明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文律師
- 被告
- 天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玉鳳
- 被告
- 凡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芳綺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