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9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969號
- 上訴人
- 金亨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8,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