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975號
- 原告
- 禾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盈辰
- 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劉姿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高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叁拾壹萬零陸佰柒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伍仟叁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 萬元( 17萬元5 年12月=1,020 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204 萬元(51萬元+17萬元9 =204 萬元);訴之聲 明第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70,672 元,以上總計15,310,672 元(計算式:1,020 萬+204 萬+3,070,672 =15,310,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