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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975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沈佳宜

原告
禾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辰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劉姿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高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叁拾壹萬零陸佰柒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伍仟叁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 萬元(
17萬元5 年12月=1,020 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204 萬元(51萬元+17萬元9 =204 萬元);訴之聲
明第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70,672 元,以上總計15,310,672
元(計算式:1,020 萬+204 萬+3,070,672 =15,31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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