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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166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166號

原告
統一聖娜多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雲輝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文彩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710

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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