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統一聖娜多堡股份有限公司、張簡雲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166號原 告 統一聖娜多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雲輝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文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710 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