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2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267號
- 原告
- 莊宗佑
- 訴訟代理人
- 曾桂釵律師
- 被告
-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茂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