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施明憲、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怡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459號原 告 施明憲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原告未具繳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台北市○○路131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