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5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584號
- 原告
- 吉溢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曹淳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至量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梅齡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鄧雅茹律師
- 被告
- 玉山鑫當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欣怡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尚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2月2日裁定命在該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