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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58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584號

原告
吉溢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曹淳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鄧雅茹律師
被告
玉山鑫當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欣怡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尚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2月2日裁定命在該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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