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管靜怡
- 原告成秉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731號原 告 成秉廷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元龍、簡秀良、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秋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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