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7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752號
- 原告
- 王碧雲
- 訴訟代理人
- 張順欽
- 被告
- 吳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記載,應更正為「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所為之101年度北簡字第4752號簡易民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